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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小夥打死咬傷女友的狗被刑拘 還可能被批捕

因為一條被打死的狗,27歲的江蘇連雲港男子王茹,正經歷著一場危機。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瞭解到,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傢路上,被一條大狗咬傷。兩天後,當王茹再次遇到這條狗時,出手將其打死。7月22日,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時,“涉嫌與他人結夥作案”,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蘇連雲港市公安局連雲分局發佈情況通報稱,經過鑒定,被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國牧羊犬,價值3.6萬元。目前,連雲警方已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李玲玲在網帖中配圖顯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訪者供圖

女子在傢門口被狗咬傷

8月3日起,一則題為《連雲港的女“惡霸”》的網帖,在社交媒體流傳。這篇網帖以當事人的口吻稱,自己的男友因為打死一條狗,被當地警方處以刑事拘留的處罰。

網帖中稱,2016年7月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龍門山莊小區,發帖人李玲玲在同男友王茹一道回傢路上,迎面遇見牽著一條大狗的陳妮及其一名男性同伴。雙方走近時,陳妮的狗忽然失控沖出,並咬傷李玲玲的手腕。雙方隨後發生爭執,直到陳妮保證將這條狗送走,這才作罷。

▲李玲玲在網帖中配圖顯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訪者供圖

李玲玲稱,由於事發時已經是晚上10點多,台中申請商標代辦自己在醫院隻做瞭簡單的沖洗,傷口“一夜都在流黑血,疼痛不已”。

而在8月3日晚,連雲港市公安局連雲分局發佈的情況通報中稱,事發時間為2016年7月5日22時21分,在“連雲區龍門山莊門口,報警人稱其妻子被狗咬傷。

經瞭解,系當晚陳某(女,40歲,連雲區人)傢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傢的小狗,期間,陳某的狗將李某玲手臂咬傷,後李某玲被傢人送往醫院”。

該通報強調,經過現場民警調解,雙方已於當晚同意“自行協商處理”。

▲李玲玲註射狂犬疫苗的病歷和收據。 受訪者供圖

男友“復仇”打死狗被刑拘

事件並未就此停止發酵。李玲玲在網帖中稱,兩天如何申請商標台中後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區內見陳妮與這名男子仍在遛狗,於是上前理論。爭執中,這條狗再次“想上來咬人”,王茹“出於自衛”將其打傷。隨後,陳妮報警。

在連雲港警方發佈的情況通報中,事情卻呈現出另一面。通報中稱,經初步調查,7月7日21時許,“陳某和鄰居在龍門山莊小區遛狗過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駕駛一輛轎車來到龍門山莊,後王某和同行的男子從轎車後備廂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陳某傢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將陳某傢的狗砍傷,後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駕車逃跑”。

7月8日11時許,經連雲區樂康動物診所確認,陳妮傢的狗搶救無效後死亡。

隨後的發展,出乎所有人意料。7月11日,連雲警方委托連雲港市價格認定局對被殺狗的市場價格進行認定。7月20日,認定結果表明,這條狗價值人民幣3.6萬元。7月21日,連雲警方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開展調查。7月22日,連雲區公安分局西墅邊防派出所將王茹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其刑事拘留。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台中商標註冊類別nganzu37)致電連雲港市連雲分局瞭解到,因“與他人結夥作案”,連雲警方於近日,對王茹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咬人狗身上的狗牌。 受訪者供圖

焦點

為何沒追究狗主人的責任?

因為打死一條咬人的狗,王茹面臨著30天的刑事拘留,有被檢方批捕的可能。對此,部分網友質疑,陳妮傢的狗咬人在先,警方處理有失偏頗。

上海律師丁金坤認為,狗咬人,狗主人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輕則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則需承擔刑事責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由於當晚雙方已同意“自行協商解決”,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養狗者責任,而以民事糾紛處理。

刑拘是否因狗的價值高?

在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看來,如果事發當晚,王茹在狗咬人時出手自衛,即便將狗打傷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視為“緊急避險”,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而事情過後的殺傷,屬於“絕時殺傷”,已非緊急情況,仍然要承擔故意殺傷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而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能否認定“故意毀壞財物”?

王永傑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本案中,盡管由於王茹的原因,造成瞭陳妮的財物損失,但主觀上,警方尚無法認定其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從主觀上來看,無法確定其出手就是為瞭將狗打死,因此主觀故意這部分的認定上存疑。”王永傑表示,目前警方尚無證據表明,王茹對這條狗的價值有清晰認識。“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不一定構成犯罪。”

延長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而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台灣商標註冊代辦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王永傑律師表示,通常來說,針對社會危害性嚴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復雜的案例,公安機關會提請延長刑拘事件。而就該案來說,由於案值並不算大,社會影響也遠未到惡劣的地步,因此屬於“案情復雜”的類型。將刑事拘留事件延長至30日後,連雲港警方將有更多時間對案子進行調查。

王永傑建議,在這段時間內,王茹的辯護律師可向檢方提出立案監督,在王茹羈押期間,也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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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繩嚇倒老人 狗主人被判賠14萬

今年8月,成都龍泉驛法院判決瞭一起寵物致受傷的案件。案件起因為市民雷女士遛狗時未拴狗鏈,導致66歲的市民謝婆婆受驚,並最終摔倒入院。

法院判決認為,主人對這隻寵物狗沒有按規定使用犬繩牽領,作為飼養人,雷女士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法院認定雷女士承擔全責,賠償謝婆婆8.58萬元。加上已經支付的5萬多元治療費,雷女士為此要賠償14萬元左右。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德國牧羊犬。資料圖片

新京報記者王煜 編輯林野 張太凌 校對付春

編輯:林野 張太凌 劉 校對: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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